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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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室。负责文电.会务、党建、人事,财务,综合性材料起草,政务公开、统计、档案,资产管理和后勒保障等工作责来信来访接待登记责按定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执法案件初审、执法文书、农业行政处罚卷宗评查.归档等:配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执法入员培训等工作。

(二)执法中队。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农业环境资源保护。农村宅基地等领域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协调种植。养殖、农机业务眼责权限边际交叉及其之外的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处置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活动中的突发事件等工作.

(三)执法二中队。负责全县种植业领域的行政执法。负责实施种子.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的查处等工作责植物检疫、种质资源保护。农资质量监督抽查等工作。

(四)执法三中队。负责全县畜牧业领域的行政执法。负责实施畜牧鲁医,动物防疲、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卫生及畜牧业产品质量安全。生猪定点屠率等领域的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

(五)执法四中队。负责全县渔业领域的行政执法。负责实施渔船渔港及水生生物保护区的监督检查:处理渔业及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投诉。纠纷:依法查处渔业及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执法五中队。负责全县农业机械领域的行政执法。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和备案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农机驾驶入员的考试、证件核发和审验:农机安全生产及农机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农机监理等领域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查处等工作。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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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佐恋 2026年01月06日

    我是丹尼号的签约作者“佐恋”

  • 佐恋
    佐恋 2026年01月06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内设机构”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内设机构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 佐恋
    用户010610 2026年01月06日

    文章不错《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内设机构》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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