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关“推行河长制应完善哪些机制”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推行河长制应完善哪些机制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是责任范围的划分机制。河湖管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划分、确定河长职责范围的过程中,要充分遵循河湖自然生态系统的规律,忌一河多策;要把握河流整体性与水体流向,忌多头管理。要注重河流的整体属性,遵循河流的生态系统性及其自然规律。制定流域环境保护开发利用、调节与湖泊休养生息规划,合理分配流经区域地方政府的用水消耗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发展与保护的内在统一。要合理设置断面点位。目前河长职责范围的确定以断面点位为依据,而断面点位的设置、划定基本是以各行政区域的交界处划分的。这种划分方式对上下游、左右岸管辖问题考虑较多,对水流变化等原因则考虑较少。笔者认为,断面点位设置要在统筹流域水系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水流变化和流域工农业发展实际,合理划分河长们的职责范围。
二是治理目标的细化机制。在强化河长问责的同时,要细化治理目标,根据不同河湖、不同河段存在的问题,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的年度目标,制定差别化的水污染防治计划,建立差异化的评价考核体系。各地要对辖区内的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开展调查,通过污染物统计监测,核实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摸清水污染底数。要根据“水十条”对区域内各类水体水质开展生态监测,逐一排查达标情况。对江河湖库生态环境开展安全评估,对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进行评估。要开展水环境专项整治,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深入调查辖区入河排污口情况,全面统计、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排污口。要对水环境管理实行统一监测、统一执法。在对河湖流域管理中,要通过开展联合监测、统一检测方法等方式,确保河长们履职考核的公平性。要对黑臭河状况调查摸底,分析形成原因,找出污染源头,制定对策。
三是资金使用的管理机制。黑臭河整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水生态修复等水环境治理工程势必投入大量资金。因此在资金分配使用上,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要建立水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账户,建立资金报批制度,建立资金规范运作制度,建立资金使用监管制度。财政部门及时将专项资金使用、考核、验收等情况,在政府网站和公示栏予以公示,便于公众监督。
四是协调沟通的联席机制。各级河长办公室要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流、沟通、协调机制。对上级河长,要定期报告河湖管理、水环境治理目标任务进度等情况,落实上级政府水资源保护各项调控政策,执行水污染防治统一组织开展的各项专项行动;对下级河长,要定期督察水环境治理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做好行政区域与行政区域之间、河段与河段之间无缝对接,及时消除同级河长间的“真空地带”、“三不管地区”;本级河长办公室要根据辖区的水环境污染状况,研究、制定整治方案,落实治理任务,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联合执法行动,切实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五是生态资金的横向补偿机制。国家提出全面推行河长制,就是把生态自然资源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成本,用行政手段实现内部化。通过行政权力分割,通过考核问责,解决上下游、左右岸的水环境治理成本外部性问题。笔者认为,在强化河长责任考核的同时,还需完善生态资金补偿机制。一个是纵向补偿,对那些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丧失许多发展机会、付出机会成本的地区,提供自上而下的财政纵向生态补偿资金,确保区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另一个是横向补偿,即根据“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对上游水质劣于下游水质的地区,通过排污权交易或提取一定比例排污费,纳入生态建设保护资金,补偿下游地区改善水环境质量。
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
是有用的,根据安徽宝绿的调查分析:治水:让百姓喝上干净水严格落实“河长制”,告别黑臭水体水环境治理关乎民生福祉,多年来一直是地方两会关注的焦点。今年,更多了两个热点:一个是河长制,一个是城市黑臭水体。河长要配齐。
湖北省水利厅副厅长赵金河在参加政协湖北省十一届五次会议进行界别小组讨论时透露,今年湖北省将全面推行“河长制”,对长度50公里以上的1230条河流,年内全面配齐河长。
黑臭水体污染要解决。
上海市政协委员、市环保局副总工程师柏国强在政协上海市十二届五次会议上透露,今年,上海市将全面开展黑臭河道整治工作,任务是631公里。消灭城市黑臭水体、落实河长制也出现在不少地方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
广西壮族自治区在政府工作安排上明确提出落实河长制,强化河流湖库、近岸海域保护;云南省提出,要狠抓环境污染防治,全面推行河长制,加强长江、珠江等六大水系和滇池、洱海等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吉林省也提出,今年全面启动河长制,加强重点流域环境整治;江西省则将巩固完善五级河长组织体系,打造河长制升级版。
作为完善水污染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全面推行河长制成为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
“省长村长,都是河长”,“一把手”担任总河长挂帅出征“亲自操刀”,将进一步确保江河湖海治理的水质达标。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浙江省共有省级河长6名、市级河长199名、县级河长2688名、乡镇河长16417名、村级河长42120名;福建省3条重点流域分别由3位副省长挂帅担任河长。此外,江苏、贵州、四川、陕西等地也在积极践行。
根据日前出台的《“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因此,各地对消除城市黑臭水体都提出比较具体的治理措施。
江苏将推进30个县(市、区)省级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试点建设;四川2017年要提升五大流域87个国控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成都主城区全部消除黑臭水体;江西提出,深入开展“清河行动”,加快推进48个县(市)和25个工业园区污水管网、鄱阳湖沿线20个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项目建设;甘肃则把水环境目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两江一水”区域治理及黑臭水体治理。
相对于其他省,河南省确定的黑臭水体治理任务颇重,2017年将确保全省Ⅰ~Ⅲ类水达到52%以上,劣Ⅴ类水降到18%以下,省辖市建成区130个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与此同时,兴建污水处理厂、完成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也是地方省份实现水环境治理目标的必要手段。天津2017年要完成53座污水处理厂改造,并加强引江、引滦水源保护。上海2017年继续启动28座污水处理厂改造,使污水处理率达到92%以上。
第一条 为了保障河长制湖长制实施,加强河湖管理和保护,推进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的实施,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河长制湖长制,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设立总河长湖长,在各河湖设立责任河长湖长,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的机制。
本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江河、湖泊、水库等。第四条 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党政领导、部门联动,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河湖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对河湖管理和保护的宣传报道,并加强舆论监督。
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河湖保护工作,开展河湖保护志愿活动。第七条 按照行政区域管理和河湖流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湖长体系。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乡(镇、街道)设立总河长湖长。
各河湖分级分段分片设立责任河长湖长。自然保护地等特定区域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责任河长湖长。
河长湖长的设立和调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应当设置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湖长制日常工作。乡(镇、街道)应当明确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公安、文化和旅游等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河湖管护员岗位。聘用河湖管护员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第十条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应当建立健全总河长湖长会议、责任河长湖长专题会议、河长制湖长制联席会议、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会议制度,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各项工作。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总河长湖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领导、协调、督促、考核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落实河湖管理和保护主体责任;
(二)审定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事项、河长制湖长制重要制度文件;
(三)主持研究部署河湖管理和保护重点任务、重大专项行动,推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协调解决河长制湖长制推进过程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四)监督指导相关部门、下级总河长湖长、责任河长湖长依法履行职责;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街道)总河长湖长负责组织安排本辖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开展河湖巡查,协调解决河湖管理和保护的具体问题,督导本级和村(社区)责任河长湖长履行职责。第十二条 省级责任河长湖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
(二)组织开展责任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协调解决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三)明晰责任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区管理和保护目标任务;
(四)推动建立流域统筹、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的河湖联防联控机制;
(五)组织对省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市、县级责任河长湖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或者细化实施方案;
(二)组织开展责任河湖专项治理工作;
(三)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制定、实施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规划,协调解决规划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开展河湖管理和保护的联防联控工作;
(五)督促下一级河长湖长及本级相关部门处理和解决责任河湖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对其履职情况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自然保护地等特定区域的责任河长湖长的职责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关于“推行河长制应完善哪些机制”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评论列表(3条)
我是丹尼号的签约作者“海融丶小可爱”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推行河长制应完善哪些机制”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推行河长制应完善哪些机制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一...
文章不错《推行河长制应完善哪些机制》内容很有帮助